合伙债务拒不偿还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出资比例连带承担。
据悉,张三、李四合伙经营一家石场,2010年7月又吸收王五和钱六成为新合伙人。同日,四个合伙人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张三和王五向外借款作为石场的经营资金,如果借款到期石场不能偿还,各合伙人按照在石场的出资比例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2010年8月,张三向步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支付方式和还款时间,并约定如果不能按期偿还就用石场的现有资产和设备抵押,张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石场公章。借款后张三、王五和钱六均仅支付部分利息,到期后四合伙人都未能偿还借款,步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协议已说明用于石场经营,并加盖石场公章,从王五和钱六均代表合伙人支付过部分利息也可以证实四合伙人都认可上述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